一、夏季危险品运输基本要求
1、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。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。
3、进入易燃、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: a)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; b)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; c) 严禁吸烟; d)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。
2、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。
4、雷雨天气装卸时,应确认避雷电、防湿潮措施有效。
5、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 60km/h ,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 80 km/h ,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。如遇雨天、雪天、雾天等恶劣天气,最高车速为 20 km/h ,并打开示警灯,警示后车,防止追尾。
6、运输过程中,应每隔 2 h 检查一次。若发现货损(如丢失、泄漏等),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。
7、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 4 h 应休息 20min 以上; 24 h 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8h 。
8、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,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。
9、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。
10、对装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残留物的运输车辆,不得动火修理。确需修理的车辆,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,根据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特性,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,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。
11、运输剧毒、爆炸、易燃、放射性危险品运输的,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、专用容器。 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,但罐式集装箱除外;运输剧毒、爆炸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,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;运输爆炸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。